邱培强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食管瘘修补手术医疗纠纷代理意见
来源:邱培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量:980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受申请人唐**的委托,我担任唐**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仲裁纠纷一案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维护唐**的合法权益,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无不当,请仲委会予以采纳。

一、我们认为,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结合案情,某人民医院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鉴定意见第四部分分析说明里明确指出,由于手术前某人民医院对于X光片的阅片不够仔细,又未能在此基础上做更多的辅助检查以查明病因,因此导致术前诊断有误,将食管异物嵌顿、食管损伤误诊为消化性溃疡,存在误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直接影响后续的正确治疗方案实施。因此,我们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知道,正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误诊导致唐清有无法正确治疗,加速唐清有身体虚弱及延误唐清有治疗。

其次,由于某人民医院的误诊导致唐清有在不具备剖腹探查指征的情况下,仍然被某人民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手术。而且在探查发现没有胃肠穿孔的情况下,某人民医院又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案,该不正确的操作进一步加重申请人的食管损伤,且某医院又没有对申请人的食管完整性进行探查直接导致手术后当天晚上出现胸腔积液及呼吸困难等病危情形。

再次,由于某人民医院对唐清有的食管损伤没有重视,也没有认识到异物嵌顿和手术可能造成食管破裂,以致在患者出现严重情形下直到外聘专家李章红医生到来后才进行手术,处理措施非常滞后,严重延误患者的救治。

因此,从被申请人对唐清有的整个诊疗过程看,被申请人在唐清有刚入院时就存在误诊情形,而且在发现误诊后又未对症治疗,而是在手术过程中加重申请人的食管损伤,在申请人食管损伤的情况下又未采取正确治疗措施,从而直接导致唐清有在20111210日出现病危情形。并且此时被申请人仍然未找到患者的真实病情并对症治疗,而是拖延救治时间,直到11日下午才对患者进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处理非常滞后。因此,我们认为,申请人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损伤,被申请人难辞其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57条及南方医科大学鉴定报告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各项损伤程度及赔偿金额承担90%的主要责任。

二、关于申请人唐清有的伤残等级问题。

根据申请人20111210日在某县人民医院入院病历资料可以知道,入院查体申请人唐清有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然而在被申请人对唐清有手术治疗以后,在12116:50病程记录记载,建议行双肺CT,排除气胸。在20111221日某人民医院出院诊断显示:唐**食管异物嵌顿食管迟发性破裂术后,食管瘘、吻合口出血、中度贫血、肺部感染。在201242日第二次在某医院住院的出院诊断也证明申请人出现肺部感染,肺结核。

我们认为,申请人出现肺部感染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的错误诊疗行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肺部感染问题没有进行详细阐述,而且肺部感染是否会加重申请人的伤残情况也未予以明确表述。

其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九级伤残i39条,食管修补术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唐清有为九级伤残。我们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轻,前面我们也已经详细阐述了申请人入院时肺部并没有问题而手术后确出现肺部感染(肺结核),并且申请人不仅进行了食管修补手术而且还进行了胃造瘘术及空肠造瘘术。因此,我们认为南方医科大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唐**为九级伤残明显偏低。

三、关于申请人唐清有各项赔偿费用的问题。

1、关于医疗费用的问题。

由于我们在赔偿清单中有详细的阐述,对于有正式医疗费票据部分费用不再赘述。从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均可以知道,申请人在院外药店购买立适康营养液,而且医嘱单里也明确注明立适康为申请人自备,并且从某县人民医院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嘱单均可以知道,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大量注射了白蛋白用于康复身体。因此,我们认为结合申请人的病情及住院时间、住院病历资料等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立适康13200元及白蛋白23400元合理合法。

其次, 201242日由于申请人病情基本稳定且申请人无力再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因此只能出院。从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也可以知道,申请人出院时并未完全治疗痊愈;出院记录记载:申请人进食流质及半流质未诉明显不适,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及胃及空肠造瘘管戳孔处干燥,局部已闭合,未愈合,而且肺结核还应继续治疗。因此,从某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也可以知道,申请人需要在家继续治疗。而且在20121127日申请人还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因此,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在家使用青草药的治疗费用33000元。

2、关于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问题。

根据申请人的病情实际情况,结合某县人民医院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长期医嘱单可以知道,申请人在刚进入一附院时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在20111223日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直至出院。根据卫生部护理级别的划分规定可以知道,二级护理规定每12小时巡视1次。因此,我们要求住院期间护理为二人,与申请人的病情和医院医嘱相一致,理应予以支持。

其次,由于申请人出院后仍然未能痊愈,还需要继续治疗。申请人在201242日从某人民医院出院后一个多月到新龙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在20121127日出院后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因此,结合申请人的病情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唐清有出院后护理150天合理合法。

3、关于申请人误工费用问题。

根据申请人的病情,申请人从20111210日进入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考虑医疗费用支出又转院至某人民医院治疗直到201242日因无力承担医院费用而出院。出院后,2012718日还到新龙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在20121127日又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而且直到现在为止,申请人仍然在家使用草药治疗,在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被申请人王红胜副院长还建议申请人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去做胸器窦道手术。据此,我们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7个月误工损失合理合法。

4、关于交通费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申请人两次用救护车共花费4000元,从新龙乡到县城救护车200元,及在某和赣州住院129天,去广州做鉴定又花费780元交通费。因此,我们要求20000元明显符合申请人的实际支出情况,理应予以支持。

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从南方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知道,申请人只是由于吃多了柿子与胃酸结合形成胃石,但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误诊,致使申请人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并出现病危情形。现在还留下永久的残疾,此次医疗过失严重摧残申请人的身体,并且家人为照顾申请人而在无精力照看申请人的小孙女。家人在给申请人煮稀饭过程中,因无人照顾小孩致使申请人的孙女被滚烫的稀饭烫伤,现在颈部还留下大面积的疤痕,可怜申请人的孙女还那么小,此次烫伤让她愈发内向,所以被申请人的误诊不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伤害而且还给申请人孙女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我们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

6、关于住宿费的问题。

由于申请人多次前往赣州及某就医,而且还去广州做鉴定,因此要求2000元住宿费明显偏低,理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唐清有治疗未进行必要的检查且存在严重误诊情形,由于其误诊严重摧残申请人的身体并造成申请人永久残疾。我们认为,本案正是因为某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误诊行为造成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希望仲裁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仲裁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师:邱培强

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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