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培强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手足口病医疗纠纷的代理词
来源:邱培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量:1106

代理词

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受申请人陈**、刘**的委托,我担任陈**、刘**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仲裁一案陈**、刘**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维护陈泽来、刘**的合法权益,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无不当,请仲委会予以采纳。

一、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手足口病患者持续发热,体温超过38.5 ℃应住院观察,但是某县人民医院违反该规定,未对患者陈俊杰进行留院观察,耽误了陈俊杰最佳治疗时机。

二、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患者陈**过程中违反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第二条之规定,未对患者陈俊杰进行必要的检查。

依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第二条之规定,手足口病分为实验检查和物理检查两部分。实验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生化、血气分析、脑脊液、病源学、血清血检查;物理检查包括胸X线检查、磁共振、脑电图、心电图检查。然而根据某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可以知道,被申请人只对患者陈**进行抽血查生化检查(即血细胞检验),其他检查均没有做。正是因为某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未对患者病情充分了解,盲目诊断,导致患者陈俊杰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

三、患者陈**在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入院时已经是重症患者,由于某县人民医院未对患者做必要的检查导致其用药错误。

根据20114281039某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陈**葡萄糖指数为8.4820114281050某县人民医院血细胞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陈俊杰外周血WBC指数为15.41×10 9 /LNeu%82.5%。而且被申请人病程记录第一页20114281050第九行和护理记录都记载患者入院时精神疲惫。

那么,根据(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第二条重症病例早期识别中规定,EV71感染重症病例诊疗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地甄别确认第2期、第3期。下列指标提示可能发展为重症病例危重型:(一)持续高热(二)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呕吐、易惊等(三)呼吸异常;(四)循环功能障碍;(五)外周血WBC计数升高:外周血WBC超过15×10 9 /L,除外其他感染;(六)血糖升高:出现应激性高血糖,血糖大于8.3mmol /L

本案中,患者陈**入院时完全符合(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第二条重症病例的规定。然而,由于某县人民医院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查导致其错误认识和错误用药。

四、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严重,导致被申请人错误用药。

根据卫生部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第四条治疗措施第(二)液体疗法中明确,EV71感染重症病例可出现脑水肿、肺水肿及心功能衰竭,应适当控制液体入量。然而,本案中,某县人民医院并没有控制液体入量,反而按普通发烧感冒医治陈俊杰病情,在长期医嘱中可以知道被申请人给予患者陈**五组液体650ML,患者陈*一直处于持续不间断的输液治疗中。这加速了陈**的肺水肿,从陈**的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中死亡原因可以知道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就是肺水肿。据此,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治疗方法错误的行为。

五、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某县人民医院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治手段。

根据某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记载4281353胸外心脏按压;1355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并且在病程记录及遗嘱里也记载某县人民医院只在患者病床上进行简易抢救。

那么依据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第三条治疗要点介绍,第3期应收入ICU治疗并且及早应用呼吸机,进行正压通气或高频通气。然而,某县人民医院在患者病情垂危的情况下并没有将患者收入ICU治疗也没有进行院内专家会诊或聘请院外专家会诊,而是仅仅进行简易的抢救。

六、被申请人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我们都知道,手足口病这几年在赣南地区是高发病例,被申请人的医务人员本应当明白患者的具体表现,并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进行救治,而且在427日被申请人就应当将患者进行入院观察。然而,由于被申请人疏忽大意,未按相应的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并且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并没有进行院内会诊或院外专家会诊等手段救治患者陈俊杰。

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陈俊杰治疗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我们认为,某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极其不负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希望仲裁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合理公证的裁决。


仲裁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师:邱培强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后,经过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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